2023年10月11日,某单位组织了政府采购业务培训,邀请了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围绕“采购需求及管理”进行授课。在互动答疑环节,曹石林解答了学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问题一:一个公开招标项目,有三家供应商投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雷同现象,其中一页有三段,除了顺序不一样,内容完全一致,评标委员会让两家供应商做出澄清,但两家供应商并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评标委员会认为有串通投标风险就废标了。由于该项目是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本身专业性很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非常少,再加上经费体量也不大,这种情况后续如何采购?
答: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解释“所谓异常一致是指极小概率或者完全不可能一致的内容在不同投标文件中同时出现,实践中典型的表现包括:投标文件内容错误或者打印错误雷同,由投标人自行编制文件的格式完全一致,属于某一投标人特有的业绩、标准、编号、标识等在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同时出现等。”
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对投标文件雷同的认定要谨慎,因为确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两家代理商用了同一家厂商的产品投标,那么这两份投标文件种的产品参数就可能雷同。曾经某地碰到过一个信息化项目,A和B两家供应商都用了C厂商的产品,结果C厂商的方案既提供给了A也给了B,结果A和B的投标文件就都出现了相同的技术描述。
再比如,两家供应商以前组成过一个联合体投标,投标的相关资料两家供应商都有保存,这次恰好这两家供应商又都来投这个项目,都引用了上一次的资料,这种情况也可能造成投标文件有雷同之处。这种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里也有解释“实践中确有由于投标人之间曾就类似工程有过联合投标经历,导致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异常一致的情况,可以由评标委员会通过澄清、说明机制予以排除。”
另外,还包括两家供应商在互联网抄写了同一方案等情况,这些特殊情况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只要投标供应商能够做出合理解释,就不能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
问题二:医疗设备采购很多都是带耗材的,某单位有一个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预算30万,但全生命周期内耗材使用量约3000万,这种情况如何采购?
答:采购医疗设备主机时可以捆绑耗材,捆绑并非一定要同时采购,可以将耗材作为主机采购的一项评审因素,在主机采购招标文件中有所体现。至于耗材价格分值设置多少合适,目前没有相关规定,因为耗材采购量比较大,耗材的价格分值权重,超过本机的价格权重也未尝不可。
问题三:有些项目多次招标总是流标,比如车辆维修,也有企业满足条件,但是没有企业来参加投标怎么办?
答:首先要看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比如资格条件设置过高、付款条件过于苛刻等,如果是这种情况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后依然没有供应商来投标,那采购人可以报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问题四: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造假,要立即对供应商进行处理吗?
答:评标过程中发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供应商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首先评标委员会要将其做投标无效处理,然后应当及时报告给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通过开展监督检查来进行处理处罚。评标委员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权对供应商进行处罚。